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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18 15:42:37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5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7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流程图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现场咨询: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咨询:13402492925(同微信)13343031388(同微信) 指南针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 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