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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口食品企业对原料、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性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8-07-29 16:19:19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原辅料特性,应避免其初级生产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物、农业投入品、化学物质、有害生物和动植物病害等污染;

  (二)应采购、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三)二次加工的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四)不改变食品性状或仅进行简单切割、不使用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食品的分包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原料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五)进口原辅料应提供有效的出口国(地区)证明文件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六)应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用于食品生产,非食品用途的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七)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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